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表彰2021-2023年度全省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三届全省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及新一届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的决定》,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顺利通过复查,继续保留“省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将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树立检察形象、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工作发展的原动力,持续推进文明创建与机关党建、检察业务、检察文化融合促进,以实际行动诠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