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普法讲堂:
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信息后,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数据的采集和共享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数据作为一种产业蓬勃发展。国家既要鼓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以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也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之间需要平衡。因此,法律规定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