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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报告 “未”你护航
    时间:2023-0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时,拯救一个孩子就在一瞬间。最高检联合九部委出台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对及时发现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强制报告制度在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2023年2月13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对社会公众进行强制报告制度普法宣传,借助更多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二月的春风仍是冰冷刺骨,但宣传人员却始终热情洋溢,积极向过往行人分发宣传单。社会群众也表现出了强烈的好奇心: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什么情况下要报告?向谁报告?如何报告?对此,宣传人员耐心向群众讲解何为强制报告制度,重点讲解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由谁报告、哪些情况需要报告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报告等内容。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了履行和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切实增强义务主体的报告意识和责任担当,加深了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和落实监督力度,不断丰富宣传主体,同时加强与教育、卫生、民政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机构的沟通协作,使更多人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员”和“践行者”,让侵害未成年人的“黑手”无处遁形,用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问题一: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问题二:谁负有报告义务?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问题三:哪些情况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问题四:怎么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问题五:知而不报会有何后果?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