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人权保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给予犯罪嫌疑人权利多重保障。司法办案中,不仅注重保障嫌疑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诉讼权利,而且同样保障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应享受的社会救济等其他公民权利。近日,该院检察服务中心联合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嫌疑人巩某某实施了社会救助,给予巩某某1万元的社会救助金及生活必需物品。
2021年6月22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巩某某醉酒驾驶三轮车沿岫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沟沿镇十字路口,与尹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巩某某、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鉴定: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巩某某、尹某某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办案检察官孙景安在调查走访时发现:巩某某系某村村民,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家庭生活贫困。因本次交通肇事(负同等责任)导致其颈椎骨折,腿部受伤造成行走不便。其妻患有精神病,一直在精神病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孙景安将嫌疑人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后,将救助线索移送至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并带领办案团队慰问巩某某。
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巩某某虽然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其原本生活困难,本案发生后再次雪上加霜。检察服务中心本着保障公民权利、办实事、解民忧的原则,依法主动履职,切换救助模式,根据《营口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指引》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求助工作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联系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使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对巩某某实施社会救助。中秋之后,巩某某收到民政部门给予的一万元社会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