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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见面接触同样构成猥亵
    时间:2022-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利用网络视频聊天工具而非直接见面接触的方式实施淫秽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犯罪?如果构成,是既遂还是未遂?近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新型猥亵儿童案。 

    青年男子于某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快手号和微信号伪装成未成年女孩,以网络交友的形式骗取未成年女孩信任,诱使多名未成年女孩拍摄隐私部位照片及不雅视频发给自己观看。北京快手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违法情况报案后,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我院以猥亵儿童罪将于某起诉至法院。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司法实践中的猥亵大多是直接接触。但该案中,于某与多名未成年女孩儿从始至终没见过面,侵害皆通过快手、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已经明确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儿童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都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法律也没有将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作为猥亵儿童犯罪的必要条件,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检察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网络平台“隔空”对儿童实施猥亵依然构成犯罪。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儿童接触网络机会增多,利用网络性侵儿童的案例呈高发严峻态势,这类案件更具有隐蔽性,同样会对儿童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未成年人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